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shi)、計劃單列(lie)市(shi)財政廳(局(ju)(ju))、科(ke)技(ji)廳(局(ju)(ju))、教(jiao)育(yu)廳(局(ju)(ju)),國家稅務總(zong)局(ju)(ju)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shi)、計劃單列(lie)市(shi)稅務局(ju)(ju),新(xin)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ju)(ju)、科(ke)技(ji)局(ju)(ju)、教(jiao)育(yu)局(ju)(ju):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xian)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xue)科技園、眾創空間有(you)關(guan)稅收政策通知如下(xia):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ben)通(tong)知所稱孵(fu)化(hua)服務(wu)(wu)是指為在孵(fu)對象(xiang)提供的經紀(ji)代理、經營(ying)租賃、研發(fa)和技術、信息技術、鑒(jian)證(zheng)咨詢服務(wu)(wu)。
二、國(guo)家級、省級科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ji)園和國(guo)家備(bei)案眾創(chuang)空間應當單(dan)獨核(he)算(suan)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guo)家(jia)級科(ke)技(ji)企業(ye)孵(fu)化(hua)(hua)器(qi)、大學(xue)科(ke)技(ji)園和(he)國(guo)家(jia)備案(an)眾創空間認定和(he)管理辦(ban)法由(you)國(guo)務(wu)院科(ke)技(ji)、教育部(bu)門(men)(men)另行(xing)發(fa)布;省級科(ke)技(ji)企業(ye)孵(fu)化(hua)(hua)器(qi)、大學(xue)科(ke)技(ji)園認定和(he)管理辦(ban)法由(you)省級科(ke)技(ji)、教育部(bu)門(men)(men)另行(xing)發(fa)布。
本通知(zhi)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fu)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ban)法(fa)規定的孵化企業(ye)、創業(ye)團(tuan)隊(dui)和個人。
四(si)、國(guo)家級、省級科(ke)技企業孵(fu)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國(guo)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an)規定(ding)申報(bao)享受(shou)免稅政策,并將房(fang)產(chan)(chan)土(tu)地權(quan)屬資(zi)料、房(fang)產(chan)(chan)原值(zhi)資(zi)料、房(fang)產(chan)(chan)土(tu)地租賃(lin)合同、孵(fu)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bu)門依(yi)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ji)、教育和稅務(wu)部門應建立信息共(gong)(gong)享機制(zhi),及(ji)時共(gong)(gong)享國家級、省級科(ke)技(ji)企業(ye)孵(fu)化器(qi)、大學科(ke)技(ji)園和國家備(bei)案(an)眾(zhong)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diao)配合,保障(zhang)優(you)惠政策(ce)落實到位。
財(cai)政(zheng)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