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ji)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wei)組織部、政(zheng)府人力(li)資源(yuan)社(she)會保障(zhang)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wei)、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shi)部門,部分高(gao)等學校黨委(wei):
為推進事(shi)業單(dan)位(wei)(wei)工(gong)作(zuo)(zuo)人(ren)員(yuan)培(pei)訓(xun)工(gong)作(zuo)(zuo)科學化、制(zhi)度化、規(gui)范化,培(pei)養造就高素(su)質(zhi)專(zhuan)業化事(shi)業單(dan)位(wei)(wei)工(gong)作(zuo)(zuo)人(ren)員(yuan)隊(dui)伍,根據《干部(bu)教育培(pei)訓(xun)工(gong)作(zuo)(zuo)條例(li)》、《事(shi)業單(dan)位(wei)(wei)人(ren)事(shi)管理條例(li)》和有關法律法規(gui),中央(yang)組織(zhi)部(bu)、人(ren)力資源社(she)會保障(zhang)部(bu)共同研究制(zhi)定了(le)《事(shi)業單(dan)位(wei)(wei)工(gong)作(zuo)(zuo)人(ren)員(yuan)培(pei)訓(xun)規(gui)定》,現印發給你們(men),請結合(he)本(ben)地(di)區、本(ben)部(bu)門(men)實(shi)際認真(zhen)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zu)織部(bu) 人力(li)資源社會(hui)保障部(bu)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主(zhu)動公開)
(聯系單位:人力資(zi)源社(she)會保(bao)障(zhang)部事(shi)業單位人事(shi)管理司)
事業(ye)單位工(gong)作人員培訓規定(ding)
第一章(zhang) 總(zong) 則
第一條 為推進(jin)事(shi)(shi)業單位(wei)工作人(ren)員(yuan)培(pei)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i)范化,培(pei)養造就高素(su)質專(zhuan)業化事(shi)(shi)業單位(wei)工作人(ren)員(yuan)隊伍,根據(ju)《干(gan)部教育培(pei)訓工作條例(li)》、《事(shi)(shi)業單位(wei)人(ren)事(shi)(shi)管理條例(li)》和(he)有關法律法規(gui),制定本規(gui)定。
第二條(tiao) 事(shi)業單位及其主(zhu)管部(bu)門、人(ren)事(shi)綜合管理部(bu)門根(gen)據工作需要,組織(zhi)事(shi)業單位工作人(ren)員開展培訓,適(shi)用本(ben)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培訓,另有(you)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ye)單位工作(zuo)人員培(pei)訓(xun)工作(zuo)堅持(chi)以(yi)習近(jin)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主義思想(xiang)為(wei)(wei)指導,以(yi)堅定理想(xiang)信(xin)念宗(zong)旨為(wei)(wei)根本(ben),以(yi)全面增強公共服務本(ben)領(ling)為(wei)(wei)重點,突(tu)出政(zheng)治(zhi)訓(xun)練、政(zheng)治(zhi)歷練,強化專(zhuan)業(ye)能力、專(zhuan)業(ye)精(jing)神,堅持(chi)政(zheng)治(zhi)統(tong)領(ling)、服務大局,堅持(chi)分(fen)類分(fen)級、全員覆蓋(gai),堅持(chi)精(jing)準效能、按(an)需施訓(xun),堅持(chi)依法治(zhi)教、從嚴管理,增強培(pei)訓(xun)的系統(tong)性(xing)、持(chi)續(xu)性(xing)、針對性(xing)、有效性(xing)。
第四(si)條 堅持將學(xue)習(xi)貫徹習(xi)近平新時代中(zhong)國(guo)特色社會主義思想(xiang)擺在事業(ye)單位工作人員(yuan)(yuan)(yuan)培訓(xun)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事業(ye)單位工作人員(yuan)(yuan)(yuan)增強“四(si)個(ge)意識”、堅定(ding)“四(si)個(ge)自信”、做到“兩(liang)個(ge)維護”。完(wan)善培訓(xun)內容體系,重點提升事業(ye)單位工作人員(yuan)(yuan)(yuan)的理(li)想(xiang)信念、思想(xiang)覺悟、職(zhi)業(ye)道德和綜合(he)素(su)養(yang)。管理(li)人員(yuan)(yuan)(yuan)培訓(xun),注重提高管理(li)能力(li)、專(zhuan)業(ye)水(shui)平和職(zhi)業(ye)素(su)養(yang);專(zhuan)業(ye)技術人員(yuan)(yuan)(yuan)培訓(xun),注重提高專(zhuan)業(ye)技術水(shui)平和創新創造創業(ye)能力(li);工勤技能人員(yuan)(yuan)(yuan)培訓(xun),注重提高職(zhi)業(ye)技能水(shui)平和實際操作能力(li)。加強對(dui)中(zhong)青(qing)年骨(gu)干特別是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cai)的培訓(xun)。
第五(wu)條 事業(ye)單位工(gong)作人員培訓(xun)(xun)分為(wei)崗(gang)前(qian)培訓(xun)(xun)、在崗(gang)培訓(xun)(xun)、轉(zhuan)崗(gang)培訓(xun)(xun)和(he)專(zhuan)項培訓(xun)(xun),根據不(bu)同行(xing)業(ye)、不(bu)同類(lei)型、不(bu)同崗(gang)位特點,按照(zhao)規定的方式進行(xing)。
第(di)六條 事業(ye)單位工作人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li)和義務(wu),一(yi)般每(mei)年度參加各(ge)類培訓的時(shi)間累計不少于90學時(shi)或者12天(tian)。
事業(ye)單位工作(zuo)人員培(pei)訓情況應當作(zuo)為其(qi)考核的內容和(he)崗(gang)位聘用、等級晉升(sheng)的重要依據之(zhi)一。
第(di)二(er)章 崗(gang)前培訓(xun)
第七條 對事業單(dan)位(wei)新聘用(yong)工作(zuo)人(ren)員應(ying)當進行(xing)崗前培(pei)訓,以提高適應(ying)單(dan)位(wei)和崗位(wei)工作(zuo)的能(neng)力。
對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以(yi)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崗前培訓。
第(di)八條 事業單位(wei)工作人員崗前(qian)培訓內容包括(kuo)(kuo)公共科(ke)目(mu)和(he)專業科(ke)目(mu)。公共科(ke)目(mu)包括(kuo)(kuo)應當(dang)普遍掌握的政治理(li)論、法律法規、政策知(zhi)識、行為規范、紀律要求等。專業科(ke)目(mu)包括(kuo)(kuo)所聘(pin)或(huo)者擬聘(pin)崗位(wei)所需的理(li)論、知(zhi)識、技術、技能(neng)等。
第九(jiu)條 崗(gang)前公共科(ke)目培(pei)訓(xun)由事業(ye)單(dan)位(wei)人(ren)事綜合管理部(bu)門編制計(ji)劃,統一組織(zhi)或者(zhe)(zhe)委托專門培(pei)訓(xun)機構(gou)組織(zhi),或者(zhe)(zhe)授權主管部(bu)門、事業(ye)單(dan)位(wei)按規定(ding)組織(zhi),一般采取(qu)脫產(chan)(chan)培(pei)訓(xun)方式進行(xing)。崗(gang)前專業(ye)科(ke)目培(pei)訓(xun)由主管部(bu)門或者(zhe)(zhe)事業(ye)單(dan)位(wei)組織(zhi),一般采取(qu)脫產(chan)(chan)培(pei)訓(xun)、網絡(luo)培(pei)訓(xun)、以(yi)師(shi)帶徒等方式進行(xing)。
第十條(tiao) 崗前(qian)培訓一般在工作人員聘用之日起(qi)6個月內(nei)完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累計時(shi)間不少于40學時(shi)或(huo)者5天。
第三(san)章 在崗培訓
第十一條 正(zheng)常在崗(gang)的事(shi)業單位工作(zuo)人員應當定期參(can)加在崗(gang)培(pei)訓,以(yi)增(zeng)強(qiang)思想政治素質、培(pei)育職業道德、更新(xin)知(zhi)識結構(gou)、提高(gao)工作(zuo)能力。
第十二條 管理人(ren)(ren)員在崗培訓內(nei)容包括(kuo)公(gong)(gong)共科(ke)目和專(zhuan)業科(ke)目。公(gong)(gong)共科(ke)目參照本規(gui)定第八(ba)條執行,專(zhuan)業科(ke)目包括(kuo)所聘(pin)崗位需要(yao)更新(xin)的政策(ce)法規(gui)、理論知識(shi)和管理實務,包括(kuo)公(gong)(gong)共管理、財(cai)務、資(zi)產、人(ren)(ren)事(shi)、外事(shi)、安全、保(bao)密、信(xin)息(xi)化等。
第十三條 管理(li)人員(yuan)在崗期(qi)(qi)間(jian)公(gong)共科目(mu)培訓(xun)(xun)由主管部門(men)負責(ze),統一(yi)組(zu)織(zhi)或者(zhe)委托(tuo)專門(men)培訓(xun)(xun)機構(gou)組(zu)織(zhi),一(yi)般(ban)采取脫產(chan)培訓(xun)(xun)、網絡(luo)培訓(xun)(xun)、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在一(yi)個聘期(qi)(qi)內至(zhi)少(shao)(shao)參加(jia)一(yi)次不少(shao)(shao)于20學時或者(zhe)3天的公(gong)共科目(mu)脫產(chan)培訓(xun)(xun)。
第十四(si)條 管(guan)理(li)人員在崗期(qi)間專業(ye)科(ke)目培訓(xun)(xun)由主管(guan)部門負(fu)責,統一組織(zhi)或者(zhe)委(wei)托專門培訓(xun)(xun)機構組織(zhi),或者(zhe)授權事業(ye)單位按規定組織(zhi),一般采(cai)取(qu)脫產培訓(xun)(xun)、網(wang)絡培訓(xun)(xun)、集體學習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專(zhuan)業(ye)技術人員、工勤技能(neng)人員在(zai)崗培訓分別按照繼續教育、職(zhi)業(ye)技能(neng)培訓等相關規(gui)定執行,注重加強政治(zhi)理論(lun)、職(zhi)業(ye)道德、愛國奉獻精神等方面培訓。
第(di)四章 轉崗培訓(xun)
第十六條 對(dui)崗(gang)(gang)位(wei)(wei)(wei)類型發生(sheng)變化(hua)(hua)或者崗(gang)(gang)位(wei)(wei)(wei)職責任(ren)務(wu)發生(sheng)較大變化(hua)(hua)的事(shi)業單位(wei)(wei)(wei)工作人員應(ying)當(dang)進行轉(zhuan)崗(gang)(gang)培(pei)訓(xun),以(yi)提高適應(ying)新崗(gang)(gang)位(wei)(wei)(wei)職責任(ren)務(wu)的能力(li)。
第十七條 崗(gang)位類(lei)型(xing)(xing)發生(sheng)變(bian)化的,轉崗(gang)培(pei)訓內(nei)容根據其擬(ni)聘或者所聘崗(gang)位類(lei)型(xing)(xing),按照本規定第四條執(zhi)行(xing)。崗(gang)位類(lei)型(xing)(xing)不(bu)變(bian)但崗(gang)位職責任務發生(sheng)較大變(bian)化的,轉崗(gang)培(pei)訓內(nei)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轉崗培訓的(de)方式由事業(ye)單位(wei)或者主管部門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轉崗培訓一般(ban)應當在崗位類型或(huo)者崗位職責(ze)任務發生變化(hua)前完(wan)成,根據工作需要(yao),也可在發生變化(hua)后3個月內完(wan)成,累(lei)計時(shi)間不少(shao)于40學時(shi)或(huo)者5天。
第(di)五章(zhang) 專項培訓
第十九(jiu)條 對參加重(zhong)大項目、重(zhong)大工(gong)程(cheng)、重(zhong)大行動等特(te)定任(ren)務的事業(ye)單位工(gong)作人(ren)員應(ying)當進行專項培訓(xun),以(yi)適(shi)應(ying)完成特(te)定任(ren)務的要求(qiu)。
第二十條 專項培訓(xun)的內容(rong)和(he)方式(shi)由任務組織方根據該工作任務的實(shi)際需要(yao)確定,可(ke)以采(cai)取團隊(dui)集訓(xun)等辦法(fa)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事(shi)業(ye)單位新聘用工(gong)作人員參(can)加專項(xiang)培訓(xun)的,其(qi)培訓(xun)時間可計入本(ben)規定(ding)(ding)第十條規定(ding)(ding)的崗前培訓(xun)累計時間中。
第六(liu)章 培(pei)訓管理與紀律
第(di)二十二條 培訓(xun)經(jing)費按照(zhao)國(guo)家有關規定列支。
加強事業單(dan)位(wei)工作人員培(pei)訓經費(fei)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fei)使用效(xiao)益。培(pei)訓經費(fei)應當(dang)嚴格用于工作人員的培(pei)訓工作,嚴禁(jin)挪作他(ta)用。
第二(er)十三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guan)理(li)部(bu)門應當(dang)根據師資條件、人員素質、辦學(xue)基本條件、教學(xue)管(guan)理(li)水(shui)平、教學(xue)質量等(deng)條件,重點聯系一批(pi)專門培(pei)訓機構,加強統(tong)籌協調,保(bao)持(chi)培(pei)訓工作(zuo)相對穩定(ding)。
從事事業單位工作(zuo)人(ren)員(yuan)培(pei)訓工作(zuo)的(de)授課人(ren)員(yuan),必須擁護中(zhong)國共產黨(dang)的(de)領導,不得(de)傳(chuan)播違(wei)(wei)反黨(dang)的(de)理論和路線(xian)方針政(zheng)策、違(wei)(wei)反中(zhong)央決定的(de)錯誤觀點。培(pei)訓組織方要對師資人(ren)選(xuan)和培(pei)訓內(nei)容進行嚴格把(ba)關。
中央(yang)事業(ye)單(dan)位人事綜(zong)合(he)管理部(bu)門(men)會同有關行業(ye)主管部(bu)門(men)和行業(ye)組織,根據不同行業(ye)、不同類(lei)型、不同崗位特點,加強課程和教材體(ti)系建(jian)設。
第(di)二十四(si)條 事業單位(wei)工作人(ren)(ren)員(yuan)(yuan)培訓(xun)(xun)實行登記管(guan)理。事業單位(wei)應(ying)當建立和完善工作人(ren)(ren)員(yuan)(yuan)培訓(xun)(xun)檔案,對工作人(ren)(ren)員(yuan)(yuan)參加培訓(xun)(xun)的(de)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shi)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 健全組織調(diao)(diao)訓(xun)制度,加強(qiang)統籌協調(diao)(diao),避免和(he)防止多頭調(diao)(diao)訓(xun)、重復培訓(xun)、長(chang)期不(bu)訓(xun)等(deng)問題。探索“錯峰”調(diao)(diao)訓(xun)和(he)分段式培訓(xun),緩(huan)解(jie)工學(xue)矛盾。
第二十(shi)六(liu)條 事(shi)業單位及其(qi)主管(guan)部門應(ying)當(dang)按照本規定和培(pei)訓計劃組織培(pei)訓,加強培(pei)訓管(guan)理。培(pei)訓工(gong)作應(ying)當(dang)注重培(pei)訓實效(xiao),不(bu)得層(ceng)層(ceng)委托,不(bu)得走過場。
第二十(shi)七條 事業(ye)(ye)單位人事綜(zong)合管理(li)部門(men)、主管部門(men)應當對事業(ye)(ye)單位開展工作(zuo)人員(yuan)培訓工作(zuo)進行監(jian)督,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gui)定的(de)行為。
上級事(shi)業(ye)單位(wei)人事(shi)綜合管理(li)(li)部(bu)門應當對下級事(shi)業(ye)單位(wei)人事(shi)綜合管理(li)(li)部(bu)門開展培訓(xun)相(xiang)關工(gong)作(zuo)進行監督,制止(zhi)和糾正(zheng)違反本規定(ding)的(de)行為(wei)。
第二(er)十八(ba)條 事業單位工(gong)作人(ren)員(yuan)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pei)訓(xun)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ding)(ding)(ding),完成規定(ding)(ding)(ding)的培(pei)訓(xun)任(ren)務(wu)。事業單位工(gong)作人(ren)員(yuan)因故未按規定(ding)(ding)(ding)參(can)加培(pei)訓(xun)或者(zhe)未達到(dao)培(pei)訓(xun)要求(qiu)的,應當(dang)及時補訓(xun)。事業單位工(gong)作人(ren)員(yuan)無正當(dang)理由不參(can)加培(pei)訓(xun),視情節(jie)輕(qing)(qing)重(zhong),給予批評教育直至(zhi)組(zu)織(zhi)處理或者(zhe)處分。參(can)加培(pei)訓(xun)期間違反(fan)培(pei)訓(xun)有(you)關規定(ding)(ding)(ding)和紀律的,視情節(jie)輕(qing)(qing)重(zhong),給予批評教育直至(zhi)組(zu)織(zhi)處理或者(zhe)處分。
第七(qi)章 附 則
第二十(shi)九(jiu)條(tiao) 機(ji)關工(gong)勤人員的培訓,參照本(ben)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sheng)、自治區(qu)、直(zhi)轄(xia)市事業單位(wei)人事綜合管理(li)部門,以(yi)及中(zhong)央(yang)和(he)國(guo)家機(ji)關各部門可以(yi)根據(ju)本(ben)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shi)細(xi)則。
第三(san)十一條 本規定由(you)中共(gong)中央(yang)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部負責(ze)解釋(shi)。
第三十二(er)條(tiao) 本(ben)規(gui)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shi)行。